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认决字〔2021〕第002-008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6日 |
当事人:蔡爱玉
身份证号码:330303198502040327 联系方式:15957718037
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屿田村庆丰路137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11日,对《温州市龙湾区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档案号:A198)中当事人未经登记的建筑、构筑物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所属的原位于龙湾区蒲州街道屿田村河头路108号登记于《温州市龙湾区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档案号:A198)的未经登记建筑、构筑物,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其父蔡洪三于1994航拍数字成图后建成,其中部位一层①、53.05㎡,简⑴、2.36㎡,棚⑴、22.77㎡,建筑、构筑物总计面积78.18㎡。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存在《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情形,主要有以下证据为凭:
1、蒲州街道提供涉案建筑照片证据1份、《温州市龙湾区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档案号:A198)测绘结果图卡1份、拆除后所在位置现状照片1份,证明涉案建筑的情况及原建筑、构筑物拆除后的现场状况;
2、户口信息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
3、与蔡爱玉手机通话记录1份,证明建筑、构筑物所属人及现在的联系地址;
4、温州市规划局龙湾分局复函1份、温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龙湾分局复函1份、温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龙湾分局档案室查询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建筑、构筑物在原规划和土地部门未就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的情况,以及涉案建筑、构筑物不符合《温州市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行为结果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5、《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2份,证明涉案建筑、构筑物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温州市龙湾区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档案号:D520)年限调查1份、2008年2月数字化测图1份,证明涉案建筑、构筑物各部位的建成年份。
7、测绘单位资质证明资料1份,证明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测绘资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本机关于2021年7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告知书》(温龙综法认告字[2021]第002-008号),当事人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2021年7月2日,其父蔡洪三以蔡爱玉的名义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21年7月8日电话联系蔡爱玉及蔡洪三告知听证时间,电话中蔡爱玉表示没提出听证要求,并表示不会参加听证;其父蔡洪三称房子已被拆除,现在寄到他家的告知书没有效力,并承认听证申请书是由他寄出,蔡爱玉的签名是由他代签;2021年7月8日本机关通过邮政快递向当事人寄送听证通知书被拒收退回。截至7月20日,当事人或其家属没有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依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温资规龙函[2020]97号)复函、《温州市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当事人蒲州街道屿田村河头路108号原建筑、构筑物所在位置为ZP-03-A03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以及《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涉案建筑、构筑物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先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且须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涉案建筑、构筑物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手续进行建设,而取得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故涉案建筑、构筑物不具备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客观上也就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故涉案建筑、构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上述总计面积78.18㎡的建筑、构筑物为违法建筑。
当事人如不服本认定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档案号:A198)测绘资料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8 月 2 日
单位地址: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1号三楼
联系人:蒲州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联系电话:0577-86508389
附件:
附:适用或参照的相关依据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的,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需要查明事实的,应当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开展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第十一条: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详细规划的
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第四条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位于旧城区内,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 (三)位于旧城区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已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三)因违法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房屋; (四)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五)位于旧城区内曾经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个人住宅房屋; (六)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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