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7月7日 |
温州爱鑫药业有限公司及相关权利人:
因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我局2017年01月09日核准的温州爱鑫药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详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温龙市监撤许字〔2021〕2号)。
因多次与公司及相关权利人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号为温龙市监撤许字〔2021〕2号的《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及相关权利人不服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温龙市监撤许字〔2021〕2号).docx
龙湾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7月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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