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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认决字[2021]第006-005号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2日
建设快讯正文

陈翠凤、应建南、应建川、应建武、应建云: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温龙综法认决字[2021]第006-005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1年5月8日,对《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档案号A-1100)中你(单位)徐家桥路95号未经登记的建筑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村徐家桥路95号登记于《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档案号A-1100)的未经登记建筑物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5年至2009年间将原产权房进行拆建,建成部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总建筑面积1331.56㎡,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且不存在《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情形, 主要有以下证据:1、现场照片1份、现场勘查笔录1份、《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档案号A-1100)1份,证明涉案建筑的情况;2、《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复函》1份和温州市规划局龙湾分局档案室查询材料1份,证明涉案建筑无规划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3、不动产登记(查询及产权登记)资料4份,证明不动产登记现状;4、温州市瓯海测绘工程院出具的建筑年限调查表1份(编号A-1100)、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建筑变化分析报告1份,证明涉案建筑各部位的建成年份;5、身份信息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6、测绘公司资质证明1份,证明测绘公司测绘资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16日间陆续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告知书》(温龙综法认字[2021]第006-005号),你(单位)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根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局作出如下回复:1、经调查,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产权登记,故认定无误;2、我局仅对涉案建筑作出违法建筑认定,非行政处罚决定,所以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3、我局根据职能依法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系履行法定职责。故你的申辩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当事人违法建筑所在地块位于A-10地块(二类居住用地)和规划道路,已不符合地块控制指标要求。另当事人虽已取得土地部门许可,但实际占地面积超出土地审批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先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且须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涉案建筑未按照土地部门审批面积进行建设,当事人的建筑实际用地超出了审批的用地范围,而且因涉案建筑为整体建筑,无法分割,其实际上不具备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客观上也就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故涉案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未经登记的1331.56㎡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讼诉。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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