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舟山-定海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为加快解决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定海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公交一线职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中的企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政令〔2010〕276号)、《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0〕30号)及《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舟建发〔2015〕16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现对2021年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申请条件
舟山市定海城区四街道(城东、环南、昌国、盐仓)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区级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定海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公交一线职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中的企业人员。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定海城区城东、环南、昌国、盐仓4街道区域户籍3年(含)以上且实际居住满1年,家庭未享受批地建房(含农民公寓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请人系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婚的须满2年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5830元,家庭财产17万元(含)以下;
4.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小干岛、金塘)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若原有住房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须满3年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区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或纳税地在区本级区域内其他企业工作的职工;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须毕业未满10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人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5.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舟山本岛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定海区就业、实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舟山本岛无自有产权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须申请参加定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根据申请人积分和房源数量进行分配。
(四)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区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且申请人为定海区域内从事环卫、公交行业的一线职工;
(环卫一线职工必须为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粪便)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公交一线职工必须为公交驾驶员以及其配套的维修人员)
2.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舟山本岛无自有产权住房;
3.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若为环卫职工已满60周岁,则本条件改为单身员工从事环卫工作年满2年以上,已婚员工从事环卫工作年满1年以上)
(五)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中的企业人员:
1.申请人须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舟山本岛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保障方式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中的企业人员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其中,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房源不够时实行轮候制。
三、优先保障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一、二等级的(精神残疾除外);
2.申请家庭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申请家庭中有年满70周岁以上成员的;
4. 具有定海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对于是否为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认定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四、租金标准
1.按照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低保、低保边缘户及其他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3.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线下申请及受理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报送所在街道。
(2)新就业大学生和技能型职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区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地址:定海区解放西路230号二楼)。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地所在镇(街道)量化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环卫职工向区环卫中心提出申请;公交职工向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定海各分公司提出申请。
(5)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中的企业人员:由各园区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2.网上申请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技能型职工可通过“浙江政务网”上进行申请。申请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二)审核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实行部门“并联审核”机制。街道初审后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分发至民政、资规等相关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做好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婚姻状况及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资规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批地建房信息进行审核(其中,乡镇、街道的核查情况由资规部门汇总,汇总后一并反馈至住建部门),各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申请农民公寓房的情况进行审核,住建部门对各部门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2.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由人社部门对其社保信息、教育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资规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对申请单位纳税地情况进行审核,住建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流动人口服务部门按量化管理相关程序组织资格审核,资规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住建部门对审核结果汇总后,会同流动人口服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所有申请人的量化积分情况,按照从高到低原则确定公租房安置对象(如房源数量小于申请人数,未安置的人员不保留当年度公租房保障资格)。
4.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各单位根据住建部门提供的房源各自制定具体的公租房分配方案,并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资规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住建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后,会同各单位按照计分高低确定公租房安置对象(如房源数量小于申请人数,未安置的人员不保留当年度公租房保障资格)。
5.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中的企业人员:各单位根据住建部门提供的房源各自制定具体的公租房分配方案,并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资规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住建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后,会同各单位按照计分高低确定公租房安置对象(如房源数量小于申请人数,未安置的人员不保留当年度公租房保障资格)。
(三)公示和告知
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定海区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住建部门核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由住建部门在定海区政务网上公示公告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四)配租
实行租金补贴的,由住建部门按季发放租金补贴;实行实物配租的,由住建部门根据房源情况进行摇号选房。
六、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离异家庭还需提供离婚协议。
(二)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
1.《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一式一份);
2.身份证。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二份)。
(四)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
1.《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五)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中的企业人员: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清单及身份证。
七、申请受理时间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中的企业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常态化受理。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时间由区流动人口服务部门另行通知。
3.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八、其他事项
(一)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中的企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须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审核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三)《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Ⅱ、Ⅲ》可在中国定海门户网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专栏下载,(http://www.dinghai.gov.cn/col/col1641424/index.html),咨询电话:8127576、8127505。
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申 请 表Ⅰ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使用)
申 请 人 信 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婚姻状况 | □ 已婚 □未婚 □离异 □丧偶 | 年收入(元) | |||||||||||||||||||
工作单位 (此栏勾选一项) | □无 | 职业状况(选一项) | |||||||||||||||||||
□有 | 单位全称 | □工作 □退休 | |||||||||||||||||||
户籍性质 | □农业 □非农业 | ||||||||||||||||||||
居 住 情 况 | 居住情况 (含家庭成员) | 自有房屋地址 | 房屋产权人 | ||||||||||||||||||
借住房屋地址 | 房屋所有人 | ||||||||||||||||||||
申请家庭 成员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元) | ||||||||||||||||
其他家庭成员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其他家庭成员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家庭成员户籍迁移情况 (请注明何时从何处迁来): | |||||||||||||||||||||
家庭财产 情况 | 家庭总财产 (万元) | 机动车辆、船舶等情况 | □ 有 □无 | ||||||||||||||||||
困难证类型 | □低保证 □特困证 □困难家庭救助证 | 证 号 | 有效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
其他特殊情况 | □申请夫妻一方70周岁(含)以上 □申请家庭有残疾人员( )级 | ||||||||||||||||||||
享受拆迁实物安置或货币补贴情况 | □享受 □未享受 | ||||||||||||||||||||
申请家庭具结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已阅读了申请须知,对填报内容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意授权相关核定单位就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审查,并承诺遵照《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受理公告规定申请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填报、提交虚假资料等,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及指纹:配偶签名及指纹:家庭成员签名及指纹: 年 月 日 | |||||||||||||||||||||
社区意见: 该家庭户籍迁入时间(□已 □未)满三年。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街道意见: 经审查,该家庭(□已 □未)享受农民公寓房,符合申请条件,同意上报。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住建局意见: 经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核,该申请家庭保障公租房申请条件,现保障。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根据民政收入核定需要,需填报收入明细表。
2、婚姻登记情况在市外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协议。
附件2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申 请 表Ⅱ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申请使用)
申 请 人 信 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婚姻状况 | □ 已婚 □未婚 □离异 | ||||||||||||||||
工作单位名称 | |||||||||||||||||
单位注册地址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劳动合同起始日期 | 年 月 日 | ||||||||||||||||
个人社会保障号 | |||||||||||||||||
社保本市连续缴交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学历 | □本科 □本科以上 | 职称 | □中级 □高级 | 职业资格 | □技师 □高级技师 | ||||||||||||
毕业学校 | |||||||||||||||||
配偶是否系驻舟部队现役官兵 | □是 □否 | ||||||||||||||||
申请家庭 成员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
申请家庭具结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已阅读了申请须知,对填报内容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意授权相关核定单位就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审查,并承诺遵照《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受理公告规定申请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如有虚假填报、提交虚假资料等,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及指纹:配偶签名及指纹:家庭成员签名及指纹: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住建局意见: 经人力社保部门、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核,该申请家庭保障公租房申请条件,现保障。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婚姻登记情况在市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现役军人需提供士官、军官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3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申 请 表III
(公交、环卫职工申请使用)
申 请 人 信 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婚姻状况 | □ 已婚 □未婚 □离异 | |||||||||||||||||
工作单位 | 工作年限 | |||||||||||||||||
单位注册地址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个人社会保障号 | ||||||||||||||||||
社保本市连续缴交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居住情况 | 自有房屋地址 | 房屋产权人 | ||||||||||||||||
借住房屋地址 | 房屋所有人 | |||||||||||||||||
申请家庭 成员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
申请家庭具结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已阅读了申请须知,对填报内容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意授权相关核定单位就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审查,并承诺遵照《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受理公告规定申请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如有虚假填报、提交虚假资料等,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及指纹:配偶签名及指纹:家庭成员签名及指纹: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住建局意见: 经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核,该申请家庭_________保障公租房申请条件,现___________保障。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婚姻登记情况在市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点击查看图片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I、II、II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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