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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155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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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155号

当事人:关惠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容县黎村镇平洛村十七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黎村镇平洛村十七队的一家酒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白酒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未按照我局2021年3月12日发放的容市监责改〔2021〕9-4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涉嫌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白酒加工生产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为了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0年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在容县黎村镇平洛村十七队从事白酒加工生产经营活动。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并出具了容市监责改〔2021〕9-4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3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及要求为:按要求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021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我局2021年3月12日发放的容市监责改〔2021〕9-4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要求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容市监责改〔2021〕9-4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编号:〔2021〕9-4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1〕9-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白酒加工生产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黎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法律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九条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有物理隔离并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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