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天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5月24日 |
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所有学生日常出入口20米范围以内;
2.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所有学生日常出入口100米范围以内;
3.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内部;
4.其他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条 零售点按以下规则设置:
(一)城区、乡镇主要道路或划定区域内设置零售点应间隔距离50米以上;
(二)农村区域按照行政村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人口数在3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应间隔距离50米以上;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二)项划定、列明区域设置的零售点应间隔距离100米以上。
第七条特定场所内零售点按以下规则设置: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按摊位数量设置零售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总摊位数的1%,且最多设置10个;
(二)火车站、二级以上客运站、机场、客运码头等交通站点,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
(三)1A级以上旅游景区、商业综合体、高等院校、高速服务区、封闭式住宅小区,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四)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立项的建筑工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人群消费的经营场所,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五)除市场、商业综合体外的商用楼宇,非临街店铺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1个。
以上特定场所零售点同时又对外经营的应间隔距离50米以上,数量不纳入农村零售点总量,本规定实施前以上特定场所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待减少至规定数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原则核发。
第八条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及其直营门店,或全市范围内持许可证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及其直营门店,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零售点应间隔距离25米以上,不受人口数总量限制。
第九条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烟酒商店,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餐馆、娱乐休闲等服务行业,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间隔距离或人口数总量限制。
第十条以下情形的零售点办理,可以不受第六条规定限制。
(一)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学生日常出入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内,于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征收,歇业或许可证注销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利用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因市场商铺(摊位)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面向市场内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市场区域内改变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市场进行整体搬迁,商户统一安置到另一市场,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
(七)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残疾人、特困户、低保户、烈属,在适用第六条的条件申办零售许可证时享受距离减半的照顾。在农村区域申办的,且经营场所为自有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下房产的,不受人口数总量限制。
通过本条申领的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领,且不得以合伙经营、委托经营、雇人经营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经营场所尚不具备卷烟经营条件的;有具体业态限制,经营场所尚未具备该业态经营条件的;
(二)曾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三)租用外资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四)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 适用本规定时,不得突破以下数量限制规定:
(一)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及政府拆迁征收情形限照顾一次;
(二)同一申请人适用特定群体照顾情形取得的许可证限持有一本。
第十四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场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其中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场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不受第六条限制。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测量距离。
间隔距离测量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 申领许可证时,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以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城区、乡镇主要道路或区域,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向全社会公示,并应根据城乡建设发展及时调整更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的《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台烟专【2016】64号)同时废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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