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全面休渔 8日起禁售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1年4月29日 |
随着5月1日临近,我们又将迎来长达四个半月的禁渔期。
根据今年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2021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执法管理方案》规定,5月1日12时起,我县将迎来全面休渔。5月8日后,全县范围内将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青占鱼)、三疣梭子蟹、虾蛄、龙头鱼8种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这就意味着,从5月8日起直到首批捕捞渔船结束休渔正式开渔之日这4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都将暂别这些新鲜的小海鲜了。
记者了解到,今年,农业农村部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有关规定,此次休渔作业类型包含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回港停靠,严格执行“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要求,严禁生产、经营单位为应休渔船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以及代购、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物。如有市民发现上述情况,可拨打电话967201进行举报。
据了解,休渔后,渔政、海警、公安边防等部门将加强对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渔港码头、渔获物销售和利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非法捕捞行为,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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