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气象局关于实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淳安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4月29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办发〔2021〕2号),淳安县气象局实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单位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二、实现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2021年5月1日起。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申请单位在提出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上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单位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
申请单位通过行政审批窗口或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时,可选择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证明事项承诺书(见附件)代替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在行政许可办结前,申请单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申请受理后,淳安县气象局将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属实,将立即终止许可办理程序,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申请单位信用档案。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单位承诺不实的,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淳安县气象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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