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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嘉兴-桐乡市 发布日期: 2021年4月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桐乡市学生资助工作制度,规范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桐乡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教育局

2021年3月24日

桐乡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这一重大民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0〕39号)等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桐乡市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国家及地方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桐乡市教育局、桐乡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桐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桐乡市教育局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并下达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指导开展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实施资金绩效财政评价工作。桐乡市教育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桐乡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全市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章 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桐乡市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包括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代收费资助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包括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阶段包括保育费资助资金、学前教育代管费资助资金。

第六条 现阶段桐乡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标准详见附表。今后,将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桐乡市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保障和使用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代收费资助资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和代管费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和资助标准。实际供餐价格高于补助标准的,要及时调整并完善补助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打卡等方式,确保发放到学生或监护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施绿色通道落实免学费(免保育费)等资助政策的,学校可统筹获得的免学费补助用于办学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学生资助资金,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桐乡市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一条 桐乡市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浙江省关于建立中小学学生资助工作督促检查制度的通知》(浙学助〔2015〕3号)要求每年做好督查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学生资助资金专项审计,将学生资助工作作为桐乡市财政、教育部门和各学校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桐乡市教育局和各学校应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管理;组织学校做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要制定本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桐乡市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桐乡市财政、教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其中,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阶段民办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校要认真贯彻上级相关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加强对困难学生支持,尤其对临时性突发因素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应及时予以认定,确保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各校应营造良好氛围,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财政局、教育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若原学生资助相关文件中的相应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桐乡市学生资助现行政策和结算标准

桐乡市学生资助现行政策和结算标准

教育阶段

学生资助项目

现阶段主要内容

现行桐乡市结算标准

高等教育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额补贴。

中等职业教育

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每生每年6000元。

免学费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每生每年2000元。

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每生每年2000元。

普通高中

免学费

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按实际免学费金额结算。

国家助学金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每生每年2000元。

免代收费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按实际收费减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按标准减免。

义务教育

营养改善计划

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每生每年:1-3年级1500元,4-6年级1600元,7-9年级1800元。

生活补助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学前教育

保育费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按公办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减免保育费;其中民办幼儿园等级低于三级的按公办三级幼儿园标准减免。

免代管费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代管费。

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实际收费减免,超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标准减免。

注: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依据《桐乡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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