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乡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嘉兴-桐乡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4月6日 |
为加强和规范桐乡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桐乡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3月26日
桐乡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桐乡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资金,以确保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稳步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根据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数量按照一定的支出标准设立,总规模不超过1000万元。
中央、省、嘉兴市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的各类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若有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按上级规定进行;若仅有明确使用方向,未有详细规定的,纳入专项资金统筹分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分配,旨在发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级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主体的积极性,加大对文化遗产事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推进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除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21-2023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设立依据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三普文物登记点的维修、保护、利用等。包括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整治、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保护管理、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二)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
(三)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古文化遗址的抢救性发掘等。
(四)文物普查、文物安全巡查、文保碑设立、文物保护工作宣传、文保员队伍建设等。
(五)桐乡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包括田野调查、规划编制、抢救性记录、实物征集、项目申报、重点项目扶持、影像资料拍摄、业务培训、展示推广、传承活动、研究出版以及配合嘉兴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开展的保护工作等。
(六)桐乡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包括传承人慰问、传承人补助等。
(七)桐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总分馆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市级以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扶持。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
(九)经批准的其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分为因素法补助(占总额的30%)和项目法补助(占总额的70%)两大块进行分配、下达和使用。
一、因素法补助
支持各镇(街道、区)履行辖区不可移动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属地保护管理职责设定,根据各镇(街道、区)野外不可移动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资金投入、上年度绩效考核等综合因素分配,即镇(街道、区)文化遗产保护补助金额=30%×专项资金×[30%×(镇街道区拥有文化遗产数量/全市总数)+30%×(镇街道区资金投入金额/镇街道区资金投入总金额)+40%×(镇街道区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镇街道区上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其中绩效考核评分详见《桐乡市文物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桐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因素法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镇(街道、区)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三普文物登记点的维修、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挖掘和申报、传承人补助、场馆运维、业务培训、传承活动、研究出版以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包括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整治、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保护管理、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二、项目法补助
1.市级层面统筹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镇(街道、区)积极履行辖区不可移动文物维修、维护、保护、利用等工作设定。根据项目情况分配,优先保证市级层面统筹开展的考古工作、规划编制、安全防范、数字化保护技术、文保碑设立、文保员队伍建设,市级直管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护、利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可移动文物修复、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以及对各镇(街道、区)积极履职,在辖区文物保护项目上出成效、树标杆型项目(优良工程、规范工程)的奖励支持。
2.市级层面统筹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资金。包括全市性非遗普查、规划编制、抢救性记录、实物征集、名录申报、重点项目扶持、影像资料拍摄、业务培训、展示推广、传承活动、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市级直管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的展陈提升以及对各镇(街道、区)镇成功创建非遗主题小镇、民俗文化村、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承教学基地、传统节日保护地、非遗体验点等各级各类非遗保护基地以及市级非遗馆分馆的建设和运行。
项目法补助标准参照《桐乡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实施细则》。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上级政府和桐乡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调整考核文件、补助标准等。结余部分统筹用于当年度其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第九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确定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做好资金分配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涉及转移支付到镇(街道、区)的,镇(街道、区)应根据资金指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和受补助单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发展情况,可适时对下一年度的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适当调整,在本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各镇(街道、区)和相关保护责任主体在上述第六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征集、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偿还债务、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涉及对镇(街道、区)补助的资金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及上一年度因素考核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下一年度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前告知镇(街道、区)。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及时下达预算。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编入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 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通过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应加强全过程监督。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在调整、追加专项资金预算过程中,也需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同时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根据专项资金设定的绩效目标,制定对平台、镇、街道评价机制,强化对镇(街道、区)的目标管理及评价。评价结果与因素法分配资金挂钩,并纳入政府间全面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项目完成后,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区)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对检查发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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