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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嘉兴-桐乡市 发布日期: 2021年4月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桐乡市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9〕42号)、《关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桐委办发〔2015〕52号)、《关于在全市实行村(社区)文化专职管理员制度的通知》(桐文〔2014〕81号)、《桐乡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估管理制度(试行)》(桐文〔2016〕9号)、《关于调整桐乡市村(社区)文化专职管理员工资待遇的通知》(桐政发〔2019〕46号)和《桐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15〕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了《桐乡市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3月26日

桐乡市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桐乡市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9〕42号)、《关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桐委办发〔2015〕52号)、《关于在全市实行村(社区)文化专职管理员制度的通知》(桐文〔2014〕81号)、《桐乡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估管理制度(试行)》(桐文〔2016〕9号)、《关于调整桐乡市村(社区)文化专职管理员工资待遇的通知》(桐政发〔2019〕46号)和《桐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15〕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桐乡市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发展的资金。

桐乡市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根据桐乡市常住人口数及人均公共文化支出标准等因素设立,总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条 除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21-2023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等工作。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评估补助,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项目;

(二)品牌文化活动;

(三)群众文化活动;

(四)其它公共文化项目、活动等相关支出。

第七条支持方向

(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根据桐乡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估管理制度,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文化活动、设施建设等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进行补助。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项目: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布局的补助;基层公共文化总分馆建设的补助;文化馆企业分馆的补助;城市社区公共文体设施建设的补助;新建城市书房、伯鸿乡村书屋(礼堂书屋)及后期运营和维护的补助;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提档升级、改造装修并配备智慧化管理设备的补助;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强镇、文化示范村(社区),嘉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镇(街道),嘉兴市十佳村(社区)文化示范中心的补助;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补助;完善数字化平台的补助;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补助。

(二)品牌文化活动:主要用于主办、承办各级(包括市级、省级、国家级)有影响力、有知名度、有品牌效应的文化活动、展览、讲座、论坛、赛事及演出等。

(三)群众文化活动:主要用于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各类文化惠民下乡活动;文化艺术展览、讲座、研讨、赛事、演出等活动;文化艺术作品创作(精品创作)及出版等。

(四)经批准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项目支出,包括各类临时性公共文化活动等。

第八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分为因素法补助(占总额的30%)和项目法补助(占总额的70%)两大块进行分配、下达和使用。

(一)因素法补助

对纳入桐乡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估管理制度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进行补助,占专项资金的30%,采用因素分配法分为两部分进行补助。其中,70%按人口占比、基层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占比、对公共文化建设投入占比等因素进行补助,镇(街道)补助金额=30%×专项资金×70%×[30%×(镇街道人口/总人数+30%×(镇街道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公共文化设施总面积)+40%×(公共文化建设投入/公共文化建设总投入)];30%根据桐乡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数据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估结果等因素给予补助。

(二)项目法补助

1.专项补助,即公共文化活动资金,分为市级重大文化活动和群众文化活动两个部分进行补助。市级重大文化活动按项目进行管理,根据财政局与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下达的专项活动文件进行直接补助;群众文化活动根据活动文件、活动方案及与第三方签订的活动相关合同等进行直接补助。

2.竞争性补助,即组织、策划、举办各类具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域特色、文旅融合等的公共文化活动及项目的资金补助。按照内容、形式、规模及一定的标准等进行补助。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上级政府和桐乡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调整考核文件、补助标准等。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于每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做好资金分配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涉及转移支付到镇(街道、区)的,镇(街道、区)应根据资金指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和受补助单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我市文化事业发展情况,可适时对下一年度的分配因素及权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在本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第十二条 市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共文化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镇(街道、区)财政预算和村级组织日常开支;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三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涉及对镇(街道、区)补助的资金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及上一年度因素考核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下一年度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前告知镇(街道、区)。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及时下达预算。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编入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 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通过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应加强全过程监督。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在调整、追加专项资金预算过程中,也需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同时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根据专项资金设定的绩效目标,制定对平台、镇、街道评价机制,强化对镇(街道、区)的目标管理及评价。评价结果与因素法分配资金挂钩,并纳入政府间全面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项目完成后,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区)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对检查发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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