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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天台县流通领域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包装商品质量抽检方案

所在地区: 浙江-绍兴-绍兴县 发布日期: 2021年3月29日
建设快讯正文

2021年天台县流通领域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包装商品质量抽检方案

一、组织单位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台县内以树脂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薄膜,经热合/粘合等制袋工艺加工制得的塑料购物袋或者塑料和其他材料复合的塑料购物袋、以塑料和纸为原料生产的承重为lOkg以下的商品零售包装袋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抽检场所

超市、批发市场

五、抽样程序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如遇受检单位无偿提供检验样品的,在抽样单中填写“收款方式”和“无偿提供样品”栏目。

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抽取同型号同规格的样品100个且抽取样品最小长度或最小宽度(以两者中较小者计)≥160mm,其中60个为检样,40个为备样。

BB/T 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装袋:抽取同型号同规格的样品60个且抽取样品最小长度或最小宽度(以两者中较小者计)≥100mm,其中40个为检样,20个为备样。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检验项目同《2021年长三角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对应GZ30300102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包装袋188-2017的表1要求执行。每批次样品最多抽取120只,其中60只作为检验样品,60只作为备用样品。抽取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不足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时,抽取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不破坏最小销售包装。

3.注意事项

(1)受检企业对样品的有效性、内装物质量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所抽样品应用塑料袋或膜密封。运输中防止机械碰撞、接触锐利物件及日晒雨淋,保证包装完好及样品不受污染。

六、检验标准

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GB/T 21660-2008 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 通用技术条件

BB/T 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装袋

GZ30300102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包装袋188-2017

《2021年长三角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七、检测项目

表1:塑料购物袋(明示标准为GB/T 21661-2008的塑料购物袋)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样本号

判别组数

Ac Re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识

GB/T 21661-2008 4.1

GB/T21660-2008

4.2、5.2、6

A

1#-8#

0 1

备样

2

最小厚度

GB/T 21661-2008 4.2.1

GB/T21660-2008 4.1

A

1#-8#

/

备样

3

厚度极限偏差

GB/T 21661-2008 4.2.1

B

9#-18#

/

备样

4

厚度平均偏差

GB/T 21661-2008 4.2.1

B

9#-18#

/

备样

5

宽度偏差

GB/T 21661-2008 4.2.2

B

9#-18#

/

备样

6

长度偏差

GB/T 21661-2008 4.2.3

B

9#-18#

/

备样

7

感官

颜色

GB/T 21661-2008 4.3.1

B

1#-8#

/

备样

异嗅

GB/T 21661-2008 4.3.2

B

1#-8#

/

备样

外观

GB/T 21661-2008 4.3.3

B

1#-8#

/

备样

8

印刷质量

GB/T 21661-2008 4.3.4

B

1#-3#

/

备样

9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08 4.4

B

19#-21#

0 1

备样

10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08 4.4

B

22#-24#

0 1

备样

11

漏水性

GB/T 21661-2008 4.4

B

25#-27#

0 1

备样

12

封合强度

GB/T 21661-2008 4.4

B

28#-37#

/

备样

13

落镖冲击

GB/T 21661-2008 4.4

B

38#-47#

/

备样

表2:商品零售包装袋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样本号

判别组数

Ac Re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BB/T 0039-2006 8.1

B

1#-8#

0 1

备样

2

长度偏差

BB/T 0039-2006 5.1

B

1#-10#

/

备样

3

宽度偏差

BB/T 0039-2006 5.1

B

1#-10#

/

备样

4

厚度

BB/T 0039-2006 5.2.2

A

1#-10#

/

备样

5

印刷质量

BB/T 0039-2006 5.3

B

1#-10#

/

备样

6

外观质量

BB/T 0039-2006 5.4.1

B

1#-10#

/

备样

7

封口强度

BB/T 0039-2006 5.5.1

B

11#-20#

/

备样

8

提吊试验

BB/T 0039-2006 5.5.3

B

21#-23#

0 1

备样

9

跌落试验

BB/T 0039-2006 5.5.3

B

24#-26#

0 1

备样

10

漏水性

BB/T 0039-2006 5.5.3

B

27#-29#

0 1

备样

表3 塑料购物袋产品检验项目(明示标准为GB/T 21661-2020的塑料购物袋)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不合格类别

样本号/判别组数

判别组数

Ac Re

1

最小厚度

GB/T 21661-2020/6.3

A

样本号、判别组数

(Ac Re)同表一的项目对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2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20/6.6.1

B

GB/T 21661-2020/5.5

3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20/6.6.2

B

GB/T 21661-2020/5.5

4

漏水性

GB/T 21661-2020/6.6.3

B

GB/T 21661-2020/5.5

5

封合强度

GB/T 21661-2020/6.6.4

B

GB/T 21661-2020/5.5

6

落镖冲击

GB/T 21661-2020/6.6.5

B

GB/T 21661-2020/5.5

7

标识要求

GB/T 21661-2020/5.1

A

GB/T 21661-2020/5.1

说明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八、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1)监督检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③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2)监督检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当单项检测结果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塑料购物袋:

表1中序号2~8、12~13对应的检测项目、表2序号2~8对应的检测项目中的单项判定:检测结果以其对应的测试方法中规定的计算所得值表示,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值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为符合标准要求;

其余项目的单项判定:按相应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当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即判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商品零售包装袋:

表2序号2~7对应的检测项目中的单项判定:检测结果以其对应的测试方法中规定的计算所得值表示,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值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为符合标准要求;

其余项目的单项判定:按相应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当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即判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1个或1个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

(2)有2个或2个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

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九、异议处理原则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4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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