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不应集体称“某”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17日 |
“某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某网店销售仿冒名牌产品”“某经营者不法经营谋私利”……在今年各地“3.15”消费维权曝光新闻中,笔者发现了一个十分相似的用词:“某”。以“某”来取代违法主体的真名,这种有意无意的集体称“某”,是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变相“沉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舆论监督的“杀伤力”。
近年来,针对形形色色、层出不穷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不法生产和销售者的打击力度,同时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新闻媒体曝光,让一些不法企业和经营人员“信誉扫地”、付出代价,着力营造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应该说是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无论从投诉数量还是消费者反映来看,当前的消费市场依然鱼龙混杂、真假并存,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依然居高不下。而要从根本上来改变这一现象,除了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完善以堵塞漏洞,相关职能部门始终做到严格执法、加大惩戒,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唯有不断提高违法的成本和风险,一旦受查处必将付出成倍的沉重代价,才能产生更好的倍增警示效应,让不法生产和经营者及时“收手”。
之所以在消费维权曝光集体称“某”,其中无疑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考量”:希望通过隐名“点到为止”“留有余地”,尽量减少对这些企业的负面影响和冲击。这种“考量”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发展经济还是要依靠企业和经营者。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无原则的任何“宽容”,就是对合法生产经营者的“不公”,甚至还可能助长不讲诚信、不守规矩的歪风邪气,不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和市场选择权,不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当然,对于那些知错就改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我们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也要为他们提供重塑形象的机会。
曝光不能集体称“某”,维权就得“指名道姓”,唯有常态化的集体点名“发声”,才能让不法生产经营者“家喻户晓”,使消费者多些警惕、少受损害,让诚信者尝到合法经营的“甜头”,市场经济才能发展得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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