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宁海县“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宁海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4月24日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消除我县“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风险隐患,从源头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下降并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坚持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宁海县“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质量,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6日。
二、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
通讯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B幢2006室,邮编:315600。
传真:89285100;电子邮箱:17405632@qq.com。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
2020年4月24日
宁海县“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消除我县“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风险隐患,从源头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下降并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坚持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提出以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划、立、治”三项任务要求,开展“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切实消除饮用水水源风险隐患,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饮用水水质。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全县“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总氮、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重要指标得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水源水质显著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建立“社会重视、责任明晰、措施有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确保饮用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健康的良性循环,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工作
1.进一步完善“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一源一策”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自然地理及经济社会资料等基本信息、水质状况、污染状况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整理饮用水水源地空间信息资料,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明确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
2.规范勘界立标及隔离防护设置。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等规定,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并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明确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的边界和管理范围,设置界碑或界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点、公路两侧、取水口等区域设置标志鲜明的保护宣传牌、安全警示牌、管理要求牌等,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规定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并定期检查更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道路穿越的,要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牵头单位:县交通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设置短信提示信息。强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整体隔离,采取铁丝网、围栏等物理隔离措施或防护林等生物隔离工程,杜绝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人类活动,确保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宁波白溪水库管理站;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底)
3.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建设。要以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为核心,进一步梳理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流域存在的突出问题,2020年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稳定)方案的编制,采取一源一案、精准施策,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对超标水源,要制定限期达标方案,并对准保护区汇水区域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确保全面达到目标水质要求;对现状水质虽已达标但波动较大的饮用水水源,要及时分析原因,并适时采取清库、清淤等工程措施,有效防治水质反弹。对于准保护区,要从保护水质出发,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和正面清单制度(详见附件),严控各类建设项目及开发建设强度,筑牢饮用水水源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二)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
1.分类整治保护区内工业企业。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全部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和水上加油;准保护区内三类工业企业依法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类工业企业中有生产性废水产生无法引到保护区外排放的,依法全部关停或搬迁。准保护区内的一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积极整治保护区内旅游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旅游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旅游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旅游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旅游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牵头单位:县文广旅游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全面拆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全面排查保护区内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加大拆除力度。结合无违建县创建要求,属地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坚决杜绝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增违章建筑。(牵头单位:县三改一拆办;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加强保护区内生活面源污染防治。完成建设与污染物产生相配套的治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能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实行单户或联户无害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置,涉及到农家乐、民宿的要按照《农家乐、民宿餐饮污水隔油技术指南》(浙环函〔2018〕550号)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县文广旅游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县污水管网,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可通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原则上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维,保护区内已移交的村庄全部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并实现标准化运维,治理设施按照《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水质监测。(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未移交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运维工作。(牵头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加大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畜禽养殖、网箱养殖等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开展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依法全部拆除或关闭;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已有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逐步退出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积极推行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开展农田径流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期限:长期坚持)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荒行为,水源涵养林建设满足《水源涵养林建设规范》(GB/T26903—2011)要求。(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安全保障、事故应急、监测监控、年度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实施生态补偿、最严水资源保护等政策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加强保护区风险管控。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估,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建立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预警机制、危化品运输管理制度、风险源名录,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宁波白溪水库管理站;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底)
3.提高保护区水质预警监测能力。加大保护区水质监测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水质自动化的实时监测监控系统,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变化情况。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建立饮用水水源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保护区分级预警体系,及时发出安全预警。(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宁波白溪水库管理站;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加强保护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威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联合执法,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和挂牌督办,严防污染反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县水利局、宁波白溪水库管理站;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加快建立安全、可靠的农村供水体系。切实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与污染治理,着力消除各类污染隐患。加强对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落实各项净水措施,因地制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提高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水平。(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长街镇、力洋镇、茶院乡、岔路镇、黄坛镇、深甽镇、桃源街道;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度。要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要求,制定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落实。
(二)密切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发改部门要做好治理保护项目审批,加快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财政部门要广开融资渠道,增加治理保护资金投入;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运输的监管力度,完善保护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交通部门要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公路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护设施;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水利部门要加快治理保护项目推进,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提升;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力度;文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项目监管,依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旅游活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做好保护区内和周边的规划管控。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保护区整治工作列入县政府2020年督查工作重点,并纳入生态环保、五水共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资金分配等挂钩,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估,切实提升工作成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不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责任领导约谈问责。
本方案自2020年4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宁海县“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管控措施与正面清单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项目分类表
附件1
宁海县“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
水源准保护区管控措施与正面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法律规范非常明确,对准保护区规定相对宏观,为确保饮用水水质不下降并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管控措施与正面清单。
一、管控措施
准保护区内涉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遗址)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湿地、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公益林,还应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管控要求;
禁止设置排污口;
对雨污分流彻底的城市雨水排口、排涝口,可暂不拆除或关闭,同时加强监测监管,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确保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或关闭原排口;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现有的三类工业企业全部依法关停或搬迁,二类工业企业中,有生产性废水产生无法引到保护区外排放的全部依法关停或搬迁。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取水口,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开展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
禁止建设其它不符合保护区法律法规和规划的项目,现有的依法限期改正或关闭;
禁止毁林造田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多样性。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逐步实施退耕;
禁止侵占水域和改变河道自然形态;除防洪必须的护岸外,禁止非生态型河湖堤岸改造;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
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应以点状开发为主,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旅游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最大限度保留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水库、河道生态环境,开展准保护区下游生态隔离屏障建设及河道生态修复,不断提升水源地水质;
加强准保护区下游河流的水质监测,定期评估准保护区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成效;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物理隔离、生态缓冲带建设和防护设施建设。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实战演练。
二、正面清单
准保护区内各类项目的建设不得增加区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允许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建设和开发的强度,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允许建设居民住宅及配套设施,必须先做好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批准后的规划实施项目建设,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区域生态影响可控。加强现有村镇、居住点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准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
允许利用现有厂房新建、扩建、改建一类工业项目,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
允许保留准保护区内合法的农业种植及经济林,但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开展农田径流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对陡坡经济林果地要逐步恢复自然植被,减少对地表土壤的扰动,防治水土流失;
在不影响下游地表水水质的前提下,允许适度建设生态旅游项目及其他服务业项目,必须先做好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批准后的规划实施项目建设,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区域生态影响可控。上述项目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
允许建设游步道、游客休息亭等必要的游览设施。游览设施布局不能对生态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
准保护区内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
允许建设必要的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但必须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等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加油站应完成双层罐体改造;
在准保护区内予以保留的风电开发建设项目、光伏电站项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生产活动,不允许私自扩大生产规模,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上述正面清单如涉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遗址)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湿地、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公益林所在区域的,还应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管控要求。
附件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项目分类表
项目类别 | 主要工业项目 |
一类工业项目 (基本无污染和环境风险的项目) | 1.粮食及饲料加工(不含发酵工艺的); 2.植物油加工(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3.制糖、糖制品加工(单纯分装的); 4.淀粉、淀粉糖(单纯分装的); 5.豆制品制造(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6.蛋品加工; 7.方便食品制造(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8.乳制品制造(单纯分装的); 9.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单纯分装的); 10.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单纯分装的); 11.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单纯勾兑的); 12.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单纯调制的); 13.纺织品制造(无染整工段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4.服装制造(不含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15.制鞋业(不使用有机溶剂的); 16.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无化学处理工艺或喷漆工艺的); 17.纸制品(无化学处理工艺的); 18.工艺品制造(无电镀、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 19.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仅切割组装的); 20.通用设备制造(仅组装的); 21.专用设备制造(仅组装的); 22.汽车制造(仅组装的); 23.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仅组装的); 24.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仅组装的); 25.航空航天器制造(仅组装的); |
项目类别 | 主要工业项目 |
一类工业项目 (基本无污染和环境风险的项目) | 26.摩托车制造(仅组装的); 27.自行车制造(仅组装的); 28.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仅组装的); 2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仅组装的); 30.计算机制造(不含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31.智能消费设备制造(不含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32.电子器件制造(不含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33.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含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34.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不含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35.仪器仪表制造(仅组装的)。 |
二类工业项目 (污染和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 | 1.粮食及饲料加工(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2.植物油加工(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3.制糖、糖制品加工(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4.屠宰(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5.肉禽类加工(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6.水产品加工(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7.淀粉、淀粉糖(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8.豆制品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9.蛋品加工中(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0.方便食品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1.乳制品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的); 1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的); 13.盐加工; 14.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15.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6.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的); 17.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的); |
项目类别 | 主要工业项目 |
二类工业项目 (污染和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 | 18.卷烟; 19.纺织品制造(除属于一类、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20.服装制造(含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21.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除制革和毛皮鞣制外的); 22.鞋业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 23.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24.人造板制造; 25.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26.家具制造; 27.纸制品(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28.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29.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30.工艺品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31.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32.肥料制造中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化学肥料; 33.半导体材料制造; 34.日用化学品制造(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35.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除化学药品制造外); 36.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37.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38.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39.化学纤维制造(单纯纺丝); 40.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除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41.塑料制品制造(除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42.水泥粉磨站 43.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44.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45.玻璃及玻璃制品(除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46.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
项目类别 | 主要工业项目 |
二类工业项目 (污染和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 | 47.陶瓷制品; 48.耐火材料及其制品(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4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50.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 51.黑色金属铸造; 52.黑色金属压延加工; 53、有色金属铸造; 54.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55.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除属于一类、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56.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57.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和电镀工艺外的); 58.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和电镀工艺外的); 59.汽车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和电镀工艺外的); 60.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和电镀工艺外的); 61.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和电镀工艺外的); 62.航空航天器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和电镀工艺外的); 63.摩托车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和电镀工艺外的); 64.自行车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和电镀工艺外的); 65.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和电镀工艺外的); 6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67.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68、计算机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69.电子器件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70.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71.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72.仪器仪表制造(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73.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等; 74.煤气生产和供应。 |
项目类别 | 主要工业项目 |
三类工业项目 (重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 | 1.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 2.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仅含制革、毛皮鞣制); 3.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4.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5.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6.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7.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8.肥料制造(除单纯混合和装的化学肥料外的); 9.日用化学品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1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仅含化学药品制造); 11.化学纤维制造(除单纯纺丝外的); 12.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13.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 14.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有电镀工艺的); 15.水泥制造; 16.玻璃及玻璃制品中的平板玻璃制造(其中采用浮法生产工艺的除外); 17.耐火材料及其制品(仅石棉制品); 1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仅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19.炼铁、球团、烧结; 20.炼钢; 21.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22.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23.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全部); 24.金属制品加工制造(有电镀工艺的); 25.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艺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等重污染行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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