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17日 |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已经1月6日国家统计局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19年1月18日
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管理工作,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政府网站设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在《中国信息报》刊载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五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违法事实;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内容;
(十)处罚结果;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十三)当前状态。
第六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国家统计局决定后,执法监督局应及时汇总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将公示内容提交资料中心。
资料中心及时更新信息,并将公示期满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时撤下。同时对专栏平台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七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执法监督局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资料中心进行更新。
第八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过程中,因公示内容出现问题的,由执法监督局承担相应责任。未及时在专栏更新、撤下已提交公示信息的,由资料中心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执法监督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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