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公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嵊州市工程建设小额服务类项目集中招标(市政设计)中招投标相关行为的处理意见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14日 |
2020年3月30日9:30,嵊州市工程建设小额服务类项目集中招标(市政设计)在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浙江公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的谢炜明等人社保证明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条,否决投标。
开标结束后,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移动单》移交建设局。我局收到招投标资料和移送单后,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处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文件规定:
一、取消浙江公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年内(自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之日起)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嵊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项目的资格并纳入嵊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二、取消其下年度参与小额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打包采购投标资格。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30日
| 关于浙江公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招投标相关行为的处理意见.pdf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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