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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桐综执〔2020〕罚字第01-0338号决定书送达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嘉兴-桐乡市 发布日期: 2020年9月11日
建设快讯正文

居强春: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本局将你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案(嘉桐综执〔2020〕罚字第01-0338号)的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11日

居强春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案(嘉桐综执〔2020〕罚字第01-0338号)决定书摘要

被处罚人:居强春,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何家村委万家村**号,身份证号码:320423********4632。

经查明,2020年5月13日,被处罚人居强春将其车牌号为苏DZQ***(蓝牌)银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停放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凤凰湖3号停车场的机动车公共充电专用停车位上,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居强春的行为已违反了《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四)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规定,已构成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被处罚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桐乡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账号:201000043853299000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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