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灵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 所在地区: | 浙江-嘉兴-桐乡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8日 |
桐乡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统罚决字〔2020〕3号
当事人:浙江灵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1783号
法定代表人:史卫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70555681C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2020年8月4日,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
现已查明,你公司上报的2020年1-6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表)中商品销售额(1-本月)填报数为2721千元,检查数为3009千元,违法数额为288千元,违法比率为9.57%。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0年1-6月会计账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执照、数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局于9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 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纳到以下账户:
收款人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收款人账号:120407****000062742;
开户行:工商银行桐乡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乡市统计局
2020 年10月9日
点击查看图片桐统罚决字〔2020〕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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