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安合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 所在地区: | 浙江-嘉兴-桐乡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8日 |
桐乡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统罚决字〔2020〕5号
当事人:桐乡市安合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桐乡市高桥街道悦容路288号10幢3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83T66U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2020年11月17日,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
现已查明,你公司上报的2020年10月《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204-1表)中本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填报数为8357平方米,检查数为10784平方米,违法数额为2427平方米,违法比率为22.5%。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0年1-10月房地产开发成本明细账、商品房销售明细账、营业执照、数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局于12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 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纳到以下账户:
收款人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收款人账号:120407****000062742;
开户行:工商银行桐乡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乡市统计局
2020 年12月28日
点击查看图片桐统罚决字〔2020〕5号.doc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