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湾镇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广东-惠州-博罗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3日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惠府公〔2020〕3号)和《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博府〔2020〕24号)等规定,博罗县人民政府决定分批将县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赋予石湾镇人民政府,石湾镇人民政府将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将第一批由石湾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博府〔2020〕24号),博罗县人民政府第一批将县级城管执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调整由石湾镇人民政府实施(调整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目录详见附件)。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由石湾镇人民政府一并实施。
二、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石湾镇人民政府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石湾镇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石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镇人民政府行使综合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石湾镇人民政府将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调配和充实专业执法人员,保持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石湾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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