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龙湾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及开展记分管理的规定》的意见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2月19日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但当前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仍存在力量不足、能力不强、行为不规范、机制不完善、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规范相关机构服务行为,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龙湾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及开展记分管理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科。
电子邮箱:Lwqyjj2019@163.com
电话:0577-86968498
邮寄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区大楼1708室(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科)
邮编:325000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龙湾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及开展记分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强化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督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温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龙湾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安全工程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和各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对在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成果除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外,均应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要求。
第六条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通过龙湾区安全生产数字化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E龙安”平台)对在龙湾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记分制管理。
第二章 资质要求及服务管理
第七条 在龙湾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所应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要求,并在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资格条件有效。
第八条 龙湾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在龙湾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E龙安”平台进行执业告知登记,主动告知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及服务对象所在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并在平台提交以下材料(均需有单位公章,资质发生变化或人员发生调整时需重新上传相应材料):
(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设立分公司的需同时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
(三)机构资质、资格证书;
(四)在龙湾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登记时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未满3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提交);
(五)浙江省社会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审核通过记录;
(六)外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供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的备案证明材料;
(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2)。
第九条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通过“E龙安”平台公布在龙湾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名单、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人、注册安全工程师、积分情况、黑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要主动对接街道办事处、全科网格人员,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要指导、服务企业开展整治并形成闭环,重大事故隐患须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全科网格,同时将安全生产问题隐患闭环管理情况全程记录在“E龙安”平台上。
第三章记分规定
第十二条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从每年1月1日开始归零计算。列入黑名单的,自移出黑名单后再归零计算。
第十三条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约违规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记分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
2.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
3.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
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及其他文本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及其他文本的;
2.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举报或敲诈服务对象的;
3.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假借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
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
5.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机构的工作人员)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成果除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外,未经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要求的;
2.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的;
3.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
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5.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季度工作报表》的(实行“零”上报);
6.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在“E龙安”平台进行执业告知登记或所上传资料缺失,且未在收到督促整改文件15日内整改到位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在“E龙安”平台上报服务合同的;
2.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上报“E龙安”平台的服务计划开展服务的;
3.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签订服务合同后15日内,未安排开展服务的;
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在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监管检查意见3天内,协同委托企业处理监管检查意见的;
5.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技术成果不符合“E龙安”平台规定格式或要求的;
6.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供隐患整改方案或所提供的整改方案不具备可行性的;
7.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所服务企业,在区级即以上机构的监督执法检查或暗查暗访过程中发现存在6条及以上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
8.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的;
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被投诉的其他问题核实的。
第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记分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注册安全工程师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服务文书)上签名的;
2.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及其他文本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具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及其他文本的;
2.注册安全工程师假借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
3.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敲诈服务对象的。
4.注册安全工程师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
2.注册安全工程师擅自更改、简化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注册安全工程师未在监管部门出具监管检查意见的3天内,协同委托企业处理监管检查意见的
2.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具的服务技术成果不符合“E龙安”平台规定格式或要求的;
3.注册安全工程师被投诉的其他问题核实的。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按以上记分规则记分以外,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记分运用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一个记分周期满分为12分,采取积分方式,按“红、橙、黄、绿”四色进行管理,当分值为0分至2分时,显示绿色;当分值为3分至5分时,显示黄色;当分值为6分至9分时,显示橙色;当分值为10分及以上时,显示红色;当分值为12分及以上时,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一个记分周期满分为12分,采取积分方式,按“红、橙、黄、绿”四色进行管理,当分值为0分至2分时,显示绿色;当分值为3分至5分时,显示黄色;当分值为6分至9分时,显示橙色;当分值为10分及以上时,显示红色;当分值为12分及以上时,列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通过“E龙安”平台公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黑名单并发文通报,被列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3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提交整改方案并进入为期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且整改期内记分为0分的,予以移出黑名单;整改期满尚未移出黑名单的,则应重新提交整改方案,并进入下一个3个月的整改期。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类型 | 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其他(请注明): | ||
资质、资格证书名称、编号、有效期 | |||
业务范围 (填写全部内容) | |||
在从业地开展的 业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 |||
从业地开展 业务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颁发机关 | 颁发日期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从业地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手机 |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承诺书
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二、不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不转包项目;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不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报告;
五、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低价竞争,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六、不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七、严格服务时限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报告和整改确认意见;
八、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按时报送工作业绩。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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