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
| 所在地区: | 浙江-丽水-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25日 |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近日,丽水市委审计办修订出台了《丽水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据悉,《办法》明确,按照领导干部承担的行政职能、经济责任等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ABC分类动态管理。A类单位为发改、财政等承担重要经济管理或社会管理职能、资金和项目分配调整量大、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单位);B类单位为科技、司法等承担一般经济管理职能、财政资金量不大、下属单位少的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常委兼任的中心镇,副处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生态产业聚集区,市委直接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县(市、区)公安局等;C类单位为编办、信访等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日常行政办公,无独立经济组织或资金规模较小的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县(市、区)审计局等。根据领导干部经济管理权限和所在部门(单位)性质、职能、资金规模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审计对象的管理类别。
《办法》中还明确,按照突出重点、消除盲点的原则,对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长期未审计的领导干部,优先安排审计;一届任期内多岗位任职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审计其中一个岗位;任期不足两年的领导干部,可以暂不列入计划。A类领导干部原则上任期内必审;B类领导干部每届安排经济责任、部门预算执行、专项审计一次;C类领导干部综合巡察、各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根据监督密度安排审计。
另外,《办法》明确,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以往审计情况和分类管理要求,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五年轮审规划,根据规划,市委审计办商市委组织部于年底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征求市纪委、市监委等单位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来源:丽水日报?记者 郭真 通讯员 吕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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