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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龙湾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柔性执法目录》草案意见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21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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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我局组织起草了《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柔性执法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公布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监察大队。

电子邮箱:Lwqyjj2019@163.com

电话:0577-86967302

邮寄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区大楼1717室(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监察大队)

邮编:325000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柔性执法目录清单

(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首次发现其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首次发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首次发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自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上岗作业1个月内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况的

首次发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2个月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指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情况四项内容。

5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首次发现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6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首次发现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7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1个年度内首次发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

2、1个年度内首次发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8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危险因素主要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例如:切割车间、吊装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库、危险物品的使用场所以及有人活动的坑槽、洞口、梯道、桥涵、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等。

9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安全措施例如: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

10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首次发现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首次发现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首次发现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

2、首次发现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1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首次发现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在3种以下的,责令改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14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首次发现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2、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责令限期改正;3、首次发现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4、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责令限期改正;5、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责令限期改正;6、首次发现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5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首次发现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首次发现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品种类在3种以下的,责令改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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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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