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审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湖州-长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15日 |
关于开展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74号)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的保障对象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对象
画溪花园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家庭(2020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年审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到指定地点进行年审登记。
二、年审条件
按照《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复审方案》(长住保办〔2020〕10号)文件中的申请条件,以及保障家庭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三、年审家庭需要提供材料
按照《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年审时,保障家庭凭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社区领取《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在保家庭年审表》,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连同下述材料递交户口所在社区。
1.身份证明。年审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后离异的家庭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四、年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直至收回租赁住房。
1.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审的;
2.未如实完整提供所需材料的;
3.因家庭条件改善,人均收入超出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4.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蓄意套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
8.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五、其他事项
1.凡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经年审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重新签订三年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六、年审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2021年1月 18日至2月7日结束(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社区。
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572-6258703;6025691。
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
(长兴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21年1月1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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