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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确工程招标限制排斥投标人28种典型情形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强化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巩固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成果,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仍在实施的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审查,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依法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招标文件的监督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得违规干预依法应由招标人自主确定的事项。   《通知》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的监督,重点监督五方面内容。一是招标人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情形。二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存在超过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三是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四是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五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特别是对于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通知》共列举了7类共28种典型情形。比如,第三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包含设定投标人获得过“天府杯”等特定区域奖项、设定投标人具有四川省内业绩等特定区域业绩、设定投标人具有教育建筑、医疗建筑等特定行业业绩三种。   ?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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