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裁决事项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9日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20〕41号),我局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行政裁决事项的梳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呈报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已审核完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统一公布。
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2日
龙湾区区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主体 | 承办机关 | 设立依据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 | 具体条款及内容 | |||||
1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示范文本的通知》第三条:企业名称争议按照“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被争议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被申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第四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 省级、市级、县级 |
2 |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 计量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交易双方因计量器具准确度产生计量纠纷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计量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或者计量调解。 | 省级、市级、县级 |
3 | 土地权属争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龙湾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3、国土资厅发〔2005〕57号《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 全文 | 区级 |
4 | 山林纠纷行政裁决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龙湾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3、国土资厅发〔2005〕57号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 全文 | 区级 |
5 | 征占用林地补偿争议裁决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龙湾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3、国土资厅发〔2005〕57号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 全文 | 区级 |
6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区财政局 | 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区级 |
7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区级 |
8 | 对渔港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区渔业渔港服务中心 | 第十二条条 第一款 对渔港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渔港使用现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 | 省级,市级,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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