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乐清市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2日 |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乐清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出台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住建发〔2017〕172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方案》(温住建发〔2019〕3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该办法。
二、主要举措和注意事项
该办法主要由适用范围、补助原则、补助标准、补助程序、其他规定五部分组成。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要求履行开工相关审批审查手续,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二)补助原则。遵循先建后补、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三)补助标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台补助15万元。
(四)补助程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书后,加装电梯申请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镇)提出财政资金补助申请。
(五)其他规定。其他与补助相关的规定。
三、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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