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椒罚字〔2020〕47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椒江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7日 |
周荷妹:
身份证号码:332601196810240642
住址:台州市椒江区红旗新村227号。
作坊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沿海造船厂内。
2020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个体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个体作坊主要从事台盆项目生产,该项目涉嫌存在未批先建和项目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3日对你个体作坊台盆项目未批先建和项目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个体作坊主要从事台盆项目生产,场地内有切割机2台、磨边机2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无组织排放。
二、你个体作坊的台盆项目于2019年2月份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项目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项目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
我局认为你个体作坊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厂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项目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实了你个体作坊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包括现场勘察图)。该证据系2020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个体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你个体作坊从事的是台盆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你个体作坊内实际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8张。该证据系2020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个体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你个体作坊内实际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你本人接受我局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你个体作坊的台盆项目于2019年2月份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项目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项目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2020年6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0年7月24日邮寄送达。你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0〕28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椒江分局》为证。
经中望集团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个体作坊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31087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平台量罚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个体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作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零伍元的决定,对你个体项目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作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零肆拾元的决定,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肆佰肆拾伍元。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区农行(户名:椒江财政局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1991010104004249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7日
主送:周荷妹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