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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椒罚字〔2020〕50号

所在地区: 浙江-台州-椒江区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台州市椒江宇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DWW3F6L

法定代表人:陈宝富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横塘工业区1号。

2020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电动车配件加工项目生产,厂区内西侧雨水井内有含油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单位接受环保执法检查时正在从事电动车配件加工项目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磨床16台、钻床13套、抛光机3台、数控机床50台,厂区内西侧雨水井内(厂区门口处)和厂区外西侧污水井内(厂区门口外2米处)均有含油废水。

二、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区内西侧雨水井(厂区门口处)和厂区外西侧污水井(厂区门口外2米处)分别采集水样一份,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两份水样的石油类检测值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排放限值。

三、2020年6月7日下午,你单位门卫李达福将一个含油油桶清洗后的废水倒入厂区内西侧雨水井内(厂区门口处),厂区内西侧雨水井(厂区门口处)和厂区外西侧污水井(厂区门口外2米处)相通,含油废水最终排至城市污水管网。

我局认为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陈宝富和李达福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实了李达福是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事实。

证据三,《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张(包括现场勘察图)。该证据系2020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你单位厂区内的实际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12张。该证据系2020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你单位厂区内的实际情况,并与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宝富和门卫李达福接受我局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并与证据三、证据四相互印证。

证据六,台环监(2020)检字第135号检测报告1份。该证据系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主要证实了2020年6月8日你单位厂区内西侧雨水井(厂区门口处)和厂区外西侧污水井(厂区门口外2米处)内废水的石油类检测值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排放限值,并与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相互印证。

2020年6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0年8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0年8月12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于2020年8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从轻处罚,理由主要是:1、你单位门卫李达福年纪较大,环保意识淡薄。2、你单位今年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在6月20日已经停产;3、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宝富刚接手该企业,时间较短,企业内雨水井废水超标是原企业遗留下来的问题,另外横塘工业区6家企业共用1个排污口,生产废水都经过你单位厂区门口的污水井。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0〕33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针对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我局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所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所陈述的理由不符合法定再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经集体审议,决定不予考虑你单位的申请事项。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平台量罚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零叁佰玖拾柒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区农行(户名:椒江财政局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1991010104004249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7日

主送:台州市椒江宇立机械有限公司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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