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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椒罚字〔2020〕51-1号

所在地区: 浙江-台州-椒江区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台州盛德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DY3PQ8G

法定代表人:赵卢斌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外沙路259号。

2020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矿粉及水泥中转项目生产,该项目涉嫌存在项目未批先建和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矿粉及水泥中转项目未批先建和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单位主要从事矿粉及水泥中转项目生产,场地内有水泥储罐3只、传送设施2套、除尘设施2套。

二、你单位的矿粉及水泥中转项目于2020年1月份开始建设,同年5月份开始投入生产,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1170268元,项目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

我局认为你单位矿粉及水泥中转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赵卢斌和郑意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实了郑意是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事实。

证据三,《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包括现场勘察图)。该证据系2020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你单位项目投产情况,以及场地内的实际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系2020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你单位场地内的实际情况,并与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卢斌接受我局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你单位矿粉及水泥中转项目未批先建和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并与证据三、证据四相互印证。

2020年6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0年8月18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0〕36-1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平台量罚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作罚款人民币11703元的决定,对你单位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作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决定,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柒佰零叁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区农行(户名:椒江财政局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1991010104004249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2日

主送:台州盛德建材有限公司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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