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椒罚字〔2020〕58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椒江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7日 |
台州绿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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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普增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经中路2275号。
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家居用品项目生产,厂区西南角露天堆放着约30只废油漆桶和约300kg的漆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废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单位主要从事家居用品项目生产,生产工序主要有木工、打磨、喷漆,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水幕喷淋处理后进行排放,厂区内未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厂区西南角露天堆放着约30只废油漆桶和约300kg的漆渣,堆场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林普增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包括现场勘察图)。该证据系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你单位厂区内的实际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6张。该证据系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你单位厂区内的实际情况,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普增接受我局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你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废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2020年8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0年9月13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0〕45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平台量罚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零壹拾叁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区农行(户名:椒江财政局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1991010104004249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5日
主送:台州绿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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