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进口免税货物政策变动的提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1日 |
关于采购进口免税货物政策变动的提示
各部门、单位:
海关总署的“十三五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财关税【2016】70号)即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十四五”期间的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出台时间暂不明确。老政策到期与新政策出台的特殊过渡时期海关对进口免税货物的出现的政策变化,主要有以下三点:
1. 2020年12月31日以后至“十四五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出台前(时间不确定),海关暂停办理进口免税审批工作,所有免税单位的进口货物需交纳关税和增值税再办理进口(缴纳税款后续能否退回需依据新政策规定执行),包含2020年12月31前已获海关免税审批,但进口日期晚于2020年12月31日的货物。
2. “十四五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出台后至海关总署政策实施细则执行前(时间不确定),海关恢复办理进口免税审批工作,所有免税单位的进口货物在进口报关前须先交纳与关税和增值税等额的保证金清关进口,待实施细则执行后再凭减免税审批证明文件办理退回保证金的手续。
3. “十四五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实施细则正常执行后,恢复所有进口货物的免税审批工作及免税进口程序。
因此,近期有采购需求的老师请一定要与供货商确认好供货周期,确保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免税货物的清关进口;对于不急需的进口货物,建议各位老师避开这段时间,尽量在海关总署新政策实施细则执行后按正常程序办理免税审批和正常清关进口,以保证教学、科研计划的顺利开展。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20-10-21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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