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15项建设工程招投标插手干预行为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7日 |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征求《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第四条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规程,自觉抵制插手干预人的干预,及时填写《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表》,并向监管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插手干预行为包括:
(一)明示或者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四)向有关企业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六)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七)干涉评标委员会组建的;
(八)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九)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十)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一)干涉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的;
(十二)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三)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的;
(十四)利用职权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或利用职权组织宴请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来源:四川省住建厅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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