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湖州-长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20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物价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4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县2020年住房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一、申请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
2020年长兴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线调整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59848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线调整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47878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2020年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保障18平方米,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最高不超60平方米。同时,上述保障面积扣减现有住房面积。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中心城区(含雉城街道、太湖街道及龙山街道)。低保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14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47878元(不含)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9.8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47878元(含)、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保障家庭及新居民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7元/平方米。
(二)其他乡镇(街道、园区)。低保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9.4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47878元(不含)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6.5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47878元(含)、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保障家庭及新居民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4.7元/平方米。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后,再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户籍、住房及年龄等情况,分成四类家庭,分别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
(一)一类保障家庭:指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对象:
1.申请人取得中心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并延续至今(低保户不受户籍年限的限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35909元;
4.申请人年满50周岁(低保户为年满35周岁)。
一类保障家庭实行保障面积内0.6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2.4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
(二)二类保障家庭:符合一类保障家庭第1、2、3条的保障对象,实行保障面积内1.5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2.4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
(三)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47878元(不含)的保障对象,实行3.1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按统一租金收取,不再分段计租);
(四)四类保障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47878元(含)、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其它保障对象,实行5.5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按统一租金收取,不再分段计租)。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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