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2020年度长兴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 所在地区: | 浙江-湖州-长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20日 |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73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76号)、《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长住保办〔2020〕7号)和《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煤山镇金钉子、金和嘉园社区居委会的批复》(长政发〔2015〕58号)中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先申后购、先购后补、分区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1.“先申后购”是指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2.“先购后补”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在购买普通住房后,由政府给予政策性的购房补贴。
3.“分区管理”是指将全县划分为中心城区和其他乡镇(街道、园区)两个区域, 分别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按购房所在区域标准享受补贴。中心城区是指雉城街道、龙山街道和开发区。
二、计划户数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户数为150户。
三、补贴标准
1.货币补贴保障面积:3人及3人以下的家庭保障6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的家庭保障80平方米。
所购房屋小于享受货币补贴保障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补贴。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在保障面积内扣除原享受面积。
2.享受货币补贴标准:所购房屋在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补贴2500元/平方米,在其它乡镇(街道、园区)区域范围内补贴1300元/平方米。
3.货币补贴计算公式:补贴金额=(货币补贴保障面积-已享受政策性优惠住房面积)×货币补贴标准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长兴县居民户籍5年以上并延续至今;
2.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878元;
3.申请家庭现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8平方米以下,且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4.申请人为单身的(含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带子女),须年满35周岁;
5.2000年以后的转业军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不受户籍年限、收入及汽车的限制。
已享受长广集团安居工程和统筹解决职工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公积金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已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批地建房份额超出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含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汽车的家庭不得申请。
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在取得补贴资格后取消其当季的租赁补贴资格。
(二)申请家庭成员须包含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须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内。
(三)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应包含下列类型:
(1)各类私有房产,含住宅、商铺、厂房等建筑面积;
(2)拆迁安置货币补偿计价面积或待安置面积;
(3)危旧房收购或征收的补偿计价面积或待安置面积;
(4)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建筑面积;
(5)承租的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
各类住房转让时间未满5周年的(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时间为准),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成员因特殊病种转让住房者(须医保部门的证明),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特殊病种是指属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中规定的特殊病种。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承租的房屋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购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的家庭,无论何时转让该房,均计入现有住房。
五、申请地点
1.户口挂靠在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广一区、二区、三区,且居住在金水苑、金桂苑、新槐矿区、牛头山矿区等生活区的社会人员家庭,到煤山镇金钉子社区居委会申请;
2.户口挂靠在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广一区、二区、三区,且居住在金和嘉园、煤山矿区、千井湾矿区等生活区的社会人员家庭,到煤山镇金和嘉园社区居委会申请;
3.其它家庭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
六、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
在公布的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长兴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连同以下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村(居)委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所有权证》)或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拆迁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危旧房收购的应提供收购协议;申请家庭成员在户改前为农业户籍的,须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园区)出具的土地建房的相关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涉及外地户口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
3.有特殊病种的,须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5.低保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并登记在册的《长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三属”以及孤儿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户改前为农业户籍的,须填写《自愿放弃宅基地承诺书》(一式四份)。
以上材料除《自愿放弃宅基地承诺书》外均一式一份,用于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二)初审
村(居)委会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并签署受理意见,将申请家庭信息形成电子表格连同资料一起报送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对上述家庭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者,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第一次公示
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乡镇(街道、园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实际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乡镇(街道、园区)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资料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审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就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分别到民政、户籍、拆迁(危旧房改造)、不动产登记和公房管理等部门进行核实,签署复审意见,并将审查核实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复审不符合条件者,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第二次公示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符合要求的申请家庭的姓名、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在媒体和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名单及审查核实的书面材料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
(六)联审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召开联审会议,对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复审材料及公示名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名单。
(七) 认定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审会议审核通过的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发放《长兴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抽签确认单》(以下简称《抽签确认单》)。
七、补贴发放流程
(一)抽签。当符合条件申请人或家庭户数大于本年度计划补贴户数时,以抽签确定保障家庭,申请家庭凭《抽签确认单》和有效身份证件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场所参加公开抽签。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长兴县202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以下简称《补贴资格证》),未取得货币补贴资格证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轮后期为一年。
低保户、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三属”及2000年以后的转业军人家庭优先。
(二)购房。申请家庭取得《补贴资格证》后,须一年内在本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按购房所在区域的标准享受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房的,视作自动放弃。取得《补贴资格证》以前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享受货币补贴。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产权转移登记日期为准。
购买的房屋须为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成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但不得小于5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储藏室等附属用房面积。
购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危房;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3.直系亲属拥有的房屋;
4.商铺、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的房屋;
5.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
(三)办证。申请人持《补贴资格证》,以及办证所需的其它资料,到办证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由工作人员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加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字样。
(四)发放。申请人凭身份证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书,到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于次月的月底前发放货币补贴款。
八、办证及上市规定
1.申请人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出示《补贴资格证》,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字样和相关内容。
2.申请人已婚的,所购经济适用补贴住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必须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3.经济适用补贴住房不得用于出租,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4.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补贴住房自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5.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上市交易的,在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6.在限制交易期以内,因离婚、继承析产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允许变更产权人,但其经济适用住房属性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
7.在限制交易期以内,因司法裁定、判决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在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8.经济适用补贴住房遇到拆迁,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时,拆迁人应告知县住房保障部门,并在发放拆迁货币补偿时将被拆迁人原已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应退还原货币补贴资金。
九、附则
1.本方案规定的户籍、年龄、婚姻及住房等年限截止时间为通告发布当日。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025691、6258703。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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