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管好、用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于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具有重要意义,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7 ) 18号)、《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2)305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医、有学能上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严格资金分级管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对一次灾害过程未达到《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原则上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对一次灾害过程达到《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一般由省级和当地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
三、 严格资金审批流程。除应急救助阶段外,各地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 家庭申请。受灾家庭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见附件1), 注明家庭基本信息、灾害损失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等方面内容。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 村级评议。村(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灾害损失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将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三) 乡镇审核。接到村(社区)提交的材料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申请救助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 县级审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并委托村(社区)在当地公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于家庭条件好、自救能力强的受灾人员一般不进行救助。-
四、 严格资金补助标准。尚未出台文件明确本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的地区,要根据当次自然灾害所筹资金数额、受灾范围、受灾群众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历史补助标准等方面的因素,突出重点,分层分类合理确定当地救助标准,不得平均分配,具体可参照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标准(见附件2)。已经出台文件明确本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的地区,一般按当地标准执行,也可结合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在当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1
五、 严格资金发放管理。各地要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要加强资金末端管理,原则上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釆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银行直补到户,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确需采取现金或实物等形式救助的,要落实好财务管理有关制度,一般由救助对象本人签字领取,做到手续完备,杜绝虚报冒领等情况发生。对倒损房屋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批发放救助资金。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口、身份证号码、救助原因以及发放金额等情况(见附件3)。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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