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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两部法规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所在地区: 浙江-丽水-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19日
建设快讯正文

  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我市《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两部法规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昨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两部法规的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宣传、解读,帮助广大群众全面深入了解法规内容。 

  据了解,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同时,近年来,丽水犬只伤人扰民、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制定养犬管理规定,有助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晰养犬人行为规范,提升养犬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注重总结我市文明建设成果,倡导和规范并重,保障与促进并行;突出公众参与,注重民意调查,并选择了排名靠前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规制;突出全社会主体责任,注重正向激励和负向惩戒相结合,增强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刚性。其中条例第二章、第三章根据民意调查和立法调研的结果,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通过倡导鼓励与重点整治予以指引规范。结合本地实际,以具体行为模式为指引,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个层面十六个方面规定了倡导的文明行为。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市民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进行精准画像,重点治理公共秩序、社区生活、交通出行、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共享车辆停放等六个领域的二十二项不文明行为。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立足于我市实际,深入总结养犬管理工作经验,梳理管理短板和立法空白,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法规中规定,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针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依法、科学、文明养犬问题,明确要求不得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养犬,不得遗弃犬只,遛犬要牵绳、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养犬规范。而针对犬只伤人等热点难点问题,规定除残疾人可以饲养大型服务犬外,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法饲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伤害他人的,除依法处罚外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同时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发布会上,媒体记者还围绕两部法规有哪些特色内容、如何开展宣传贯彻等问题进行踊跃提问。

  来源:丽水日报 记者 徐小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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