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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长兴县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长兴县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0〕29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我们制定了《长兴县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兴县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兴县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0〕29号)、《中共长兴县委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委发〔2019〕6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县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我县财政、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收到中央资金后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等。

县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项目储备、计划编制申报、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分解绩效目标,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县上报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并经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核定的上年度实际完成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公租房筹集套数、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含安置住房开工建设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项目实际状况、绩效评价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第七条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项目实际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

第八条  县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组织本县申报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数等任务计划和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承担审核本单位申报材料的主体责任,县建设局、财政局于每年1月25日之前,按要求审核汇总上报本县申报资料(含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其中,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因素涉及的佐证材料,统一从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读取并以此为准,县建设局要及时在管理系统上填报、上传并审核。老旧小区改造因素涉及的佐证材料,2019年以各地申报纸质材料为准,2020年起,统一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管理系统读取并以此为准。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条  县财政局和建设局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县建设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县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在分解下达专项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县建设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六条  县建设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县建设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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