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15日 |
关于开展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渡过短期难关,经平阳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条件:
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在平阳县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在平阳县且登记机关为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且满足补助条件(附件二)
二、申报时间
自2020年7月16日8时起至2020年7月18日24时止。
三、申报流程
1.下载并填写《平阳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资金自主申报表》(附件一),将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电子照片)上述三种材料压缩打包,根据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分别发送到对应邮箱;
乡镇 | 邮箱1 | 邮箱2 | 咨询电话1 | 咨询电话2 |
昆阳 | 704788490@qq.com | 2959151164@qq.com | 63722825 | 63723482? |
万全 | 475408703@qq.com | 419445465@qq.com | 17328819938 | 18167299938 |
海西 | 164801079@qq.com | 303193381@qq.com | 58110673 | 58110676 |
鳌江、南麂 | pyajscjg1@163.com | pyajscjg2@163.com | 63638680 | 63635456 |
萧江 | 523947419@qq.com | 15167888815@163.com | 58100216 | 58100215 |
麻步 | 379904576@qq.com | 4698934732qq.com | 63511155 | 18367880618 |
腾蛟 | 546748920@qq.com | pytj01@163.com | 63537276 | 63537277 |
水头、闹村 | pyshuitou2@126.com | 673216525@qq.com | 63990315 | 63990768 |
凤卧 | 458771843@qq.com | 414731693@qq.com | 13868553815 | 13958883162 |
山门、顺溪、青街、南雁、怀溪 | 411975161@qq.com | 646358776@qq.com | 63815315 | 15356877128 |
2. 平阳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纾困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并经系统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发放。
四、咨询投诉电话
63739032、63739021。
平阳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申报表
企业名称/字号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类 型 | ¨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 单选 |
成立日期 |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数) ¨2020年1月1日后(含本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经营场所 | |
联系人 | |
手机号码 | |
用电户号 | |
纳税情况
| 小微企业选项: 2020年1-4月纳过税,且 ¨纳税额同比减少10%-20% ¨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 ¨其他 个体工商户选项: ¨2020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 ¨2020年1-4月纳过税,且属于双定户定额下调的 ¨2020年1-4月有纳税申报记录 ¨其他 可多选 |
用电情况 | 2020年1-5月用电量同比 ¨减少10%-20% ¨减少20%以上 ¨其他 单选 |
出口额情况 | 2020年1-4月出口额同比 ¨减少10%-20% ¨减少20%以上 ¨其他 单选 |
缴纳社保情况 | 2020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比2019年年底数量增加 ¨是 ¨否 单选 |
行业情况 | ¨不属于特定行业 属于以下特定行业: ¨交通运输 ¨农林牧渔 ¨餐饮 ¨住宿 ¨旅行社及相关业务 ¨游览景区管理 单选 |
特殊价值情况 | ¨科技型中小企业 ¨“小升规”培育企业 ¨隐形冠军企业 ¨ “品字标”企业 ¨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传统文化(相关企业) ¨无 可多选 |
是否正常经营 | ¨是 ¨否 单选 |
实际经营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 ¨是 ¨否 单选 |
资金用途说明 | 补助资金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优先用于以下支出:(一)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二)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三)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四)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五)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 |
申请人承诺,申报的内容、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逻辑关系说明:
1.类型为“其他”:不补助;
2.成立日期2020年1月1日后:不补助
3.小微企业,且纳税同比或用电量同比或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可补助
4.有特殊价值情况小微企业,且纳税同比或用电量同比或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可补助
5.属于特定行业小微企业,且纳税同比或用电量同比或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可补助
6..属于特定行业小微企业,且2020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比2019年年底数量增加的:可补助
7. 属于特定行业个体工商户,且2020年1-4月有纳税申报记录的:可补助
8.个体工商户,且纳税同比减少20%以上或双定户定额下调的或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可补助
9.属于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可补助
10. 属于特定行业个体工商户,且2020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比2019年年底数量增加的:可补助
附件二:
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
(二)补助条件。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2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比2019年年底数量增加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补助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的界定。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二)补助条件。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今年1-4月有纳税申报记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2.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或双定户定额下调的;
(2)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比2019年年底数量增加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三、其他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纳入补助范围。
附件三
不予补助情形
一、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一)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三)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严重失信名单的小微企业;
(五)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小微企业;
(六)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七)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八)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九)分支机构。
二、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一)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二)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四)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五)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六)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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