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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底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3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单位缴费政策。 

  中小微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为确保此次减免延续政策落地,丽水市各级税务部门第一时间开展政策宣传,对5月属期尚未申报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点对点”告知政策口径,同时积极对接人社部门明确缴费基数的操作执行标准。据测算,此次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将惠及我市2万户缴费单位和60万灵活就业缴费人员,预计可再减负7.7亿元。

  来源:丽水日报 通讯员 程礼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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