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溪市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5月20日 |
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甬医保发〔2020〕14号)、《关于转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医保〔202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慈溪市2020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6月的前10个工作日,为确保首次受理申请顺利开展,申请期提前至5月21日,为5月21日-6月12日。6月份可能因集中申请单位过多造成网络不稳定,请申请单位尽可能在5月底前完成网上申请。医药机构正常营业、租赁、参保等所有时间节点均按2020年5月31日计。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选择“慈溪市”,在搜索栏中搜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登记”,点击“在线办理”,按《办法》要求进行自评分打分,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操作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申报联系地址及电话:慈溪市医保中心(北三环东路1999号)813室,63938303。
四、其他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经办机构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3。
(三)其中各类医院(包括口腔医院、牙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有住院医疗服务的其它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附件:
附件1 关于转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医保发〔2020〕9号).pdf
附件4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自选商业软件).zip
附件5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宁波医保云系统).zip
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慈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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