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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雨春风正当时,“最多跑一地”机制成功化解一起损害赔偿纠纷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4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2020年4月,杭州某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扩大生产,雇请王某对生产车间进行施工改造(双方无书面合同)。4月10日上午9时许,在挖机吊运钢材过程中,钢材因吊带断裂坠落,发生王某不慎被砸到受伤,经富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事故。4月11日,王某家属和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由于王某家属情绪激动,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公司所能承受的相差巨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4月12日,公司方向鹿山街道调委会提出申请给予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2020年4月12日,鹿山街道调委会及时受理,并第一时间向安监部门、公安机关了解、掌握产生该纠纷的事实情况。鉴于该纠纷发生在企业复工复厂期间及重大复杂程度,当天街道调委会决定运用联合调解机制,平安办、司法所、派出所、劳动监察部门共同调解并制定调解方案。 本纠纷关键点在于适用什么法律关系,如何确定法律赔偿责任,根据什么来计算赔偿标准。4月12日下午,当事人双方到街道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讲明调解的原则、纪律、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在双方认可纠纷事实的前提下,提出赔偿的要求和依据。王某的家属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及补偿款合计424万元。针对王某的家属提出的过高赔偿请求,调解员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杭州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向王某家属方阐述了该纠纷是王某为公司提供劳务的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依照赔偿标准家属方(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可获得145万元的赔偿,其提出的赔偿要求明显远远超出了法律赔偿范围。而公司方经综合考虑,愿意承担该纠纷的全部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并另外补偿10万元,同意支付155万元赔偿款。因双方赔偿加补偿数额差距巨大,第一次调解未成。调解员暂停调解,同时希望王某家属方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前提下来提出合理的要求。4月13和14日调委会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多次沟通要求王某家属方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来合理的赔偿,王某家属方经过协商赔偿要求从424万元逐步降到280万元。而公司赔付数额提高到165万元。双方的要求进一步接近,但仍有很大差距,不能达成一致。为此调解员希望王某家属方向有关法律部门咨询后再调解,如坚持自己的赔偿要求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调委会及时高度当事人王某家属一方的动态,做好他们到公司吵闹、妨害生产的过激行为劝说、教育工作,防止纠纷激化。同时积极主动单独与各方沟通,讲清利害关系,引导双方调解解决。4月17日,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当事人双方对补偿数额的理性协商,终于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王某家属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因提供劳务而产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较常见性。此类纠纷调解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法律关系的适用和赔偿项目的标准确定。一是疏解、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该纠纷事发突然,死者家属情绪很激动,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重死者家属的情绪引导工作。稳控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使调解工作有了基础。二、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意识。矛盾双方特别是死者家属一开始提出超脱法律的不符实际要求,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进而说服了当事人。引导当事人从法律规定的标准前提下理性协商,为调解成功作铺垫。三、联合多方力量调解。调解员在双方自愿协商处理的前提下,借助其他调解力量进行联合调解,提高了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度。调解员在依据法律的原则下,从情字为切入点,用“背靠背”“单独沟通”等方法做了大量的劝说和解释工作,让当事人各方化解纠纷、握手言和。四、灵活运用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调解机制,把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减少了法院诉讼压力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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