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4月21日 |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0年5月8日前可通过信函、QQ邮箱、传真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局招标办,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信函邮寄丽水市城东路99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收,邮政编码:323000。
传真:0578-2264886
QQ邮箱:260840266@qq.com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1日
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资信状况和不良信用信息评定的信用分值,分为企业基本信用评价、企业资信评价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评价。
第三条 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丽水市园林管理局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及动态评定核实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系统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用得分。同时报送至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园林绿化市场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重要内容。
第六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托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实现全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市场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企业信用评价的联动监管机制。被评价企业可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信用评价信息。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分值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总分为45分,由企业基本信用评价15分、企业资信评价15分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评价15分组成。
企业基本信用评价是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机械设备信息等。
企业资信评价是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相关表彰奖励,包括政府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社会责任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具体信用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申请资料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按照《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进行自评。
2.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丽水市园林管理局报送电子数据,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由报送至丽水市园林管理局对原件进行审查,原件核查后退还。
3.丽水市园林管理局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步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二)动态评定
1.评价指标有调整的企业可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市园林管理局申请办理,市园林管理局根据企业申报的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用情况变化对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动态评定,并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2.对由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造成的动态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园林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经市园林管理局核准同意后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不良信用信息使用时间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使用期限到期后管理系统自动撤销,不再另行公示。有不良信息的主体可以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前提下,向不良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符合《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上述缩短公布期限的条款)。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相关承诺书等;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工程业绩、奖惩文件、证明文书、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
(一)企业获得的表彰、奖惩等荣誉信息由企业自行向评价部门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部门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迟报,骗取评价指标行分的,经查实后,企业基本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
(三)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期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附上本人真实信息。市园林管理局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已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再接收异议。
(四)各参与信用评价、信息采集、信息应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各参与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 日后施行。
附件: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附件: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标准及计分表
表一 企业基本信用评价(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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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指标 |
评价标准及计分办法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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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信息 |
1.1企业营业执照 1.1.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服务等相关内容的,得7分。未包含上述相关内容或已失效的,得0分。 1.2企业相关承诺 1.2.1签订信用承诺书,得1分; 1.2.2签订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得1分; 1.2.3签订廉政承诺书,得1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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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 人员 |
2.1企业有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3人及以上的得2分。 2.2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齐全,提供人员表,包括工程、管理、经济、园林绿化等相关专业,人数不少于18人的得1分。 注:上述人员需提交企业社保缴纳证明和相关职称证明。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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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械设备 |
3.1企业有修剪机、挖掘机、水准仪(全站仪)得1分。 注:提供设备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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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业绩 |
4.1在丽水行政区域内有园林绿化施工业绩100万元/个,得0.25分,最高得1分。 注:需提供相关合同文件(合同不能体现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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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企业资信评价(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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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指标 |
评价标准及计分办法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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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人员 |
1.1企业人员中有园林绿化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1人及以上的得1分,最高得1分。具有园林绿化中级职称的1人得0.5分,最高得2.5分。 以人员的最高职称为准,不累计计分。 1.2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齐全,提供人员表,包括工程、管理、经济、园林绿化等相关专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得2.5分 注:上述人员需提交企业社保缴纳证明和职称证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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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获奖 |
2.1获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金奖得1.5分/个,银奖得1.2分/个。 2.2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 金奖得1.2分/个 银奖得1分/个。 2.3丽水市风景园林学会 金奖得1分/个 银奖得0.8分/个。 注: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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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
3.1国家级园林标化工地1.5分/个。 3.2省级以上园林标化工地1.2分/个。 3.3市级园林标化工地1分/个。 注: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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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综合实力 |
4.1企业信用等级 获工商行政部门颁发信用(AAA)最高得0.3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级得0.3分,省级得0.2分,市级得0.1分(提供相关证书)。 4.2企业资金实力 银行授信金额1000万元,得0.5分; 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得 0.2分,最高1分(提供银行授信证明)。 4.3企业办公场地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有独立房屋产权证办公场所150m2得0.5分,350m2得0.7分,500m2得1分。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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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业绩 |
5.1园林绿化业绩400万元/个,得0.25分,最高得1分。 注:需提供合同文件(合同不能体现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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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责任 |
6.1园林绿化项目在丽水市纳税10万元得0.06分,最高得1分(5周年内销售发票注明为绿化项目或中标通知书、验收证明等拟定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营业税按5.89%、增值税按(11%×70%)计算) 6.2在丽水行政区域市、县级政府组织抢险每参加一次0.25分,捐款资金每满3万元 0.25分, 最高0.5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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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表彰 |
7.1获得丽水市园林局或风景园林学会评选为龙头企业得1分/个,骨干企业得0.7分/个,优秀企业得0.5分/个。 7.2获得省级及以上风景园林学会表彰得0.5分/个,获得丽水市风景园林学会表彰得0.3分/个。 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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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评价(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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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指标 |
评价标准及计分办法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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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质量 |
1.1工程质量。 1.1.1评价内容:企业在丽水行政区域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情况。 1.1.2评价方式: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通报、质量检查通报文件、行政处罚等。 1.1.3评分标准: 1.1.3.1工程质量(满分5分,前2个年度内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基本分3分,有园林绿化工程但无以下情况的得满分5分)。 (1)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由于质量和标准投诉未及时处理,经查实的,每起扣0.5分;(使用时间为6个月) (2)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分;(使用时间为1年) (3)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一般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2分;(使用时间为1年) (4)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较大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4分; 以上(1)~(4)项累计扣完5分为止; (5)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该项不得分。(使用时间为3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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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 |
2.1安全生产。 2.1.1评价内容:企业在丽水市行政区域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2.1.2评价方式: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安全检查通报、行政处罚等。 3.1.3评分标准: 3.1.3.1安全生产(满分5分,前2个年度内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基本分3分,有园林绿化工程但无以下情况的得满分5分)。 (1)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使用时间为1年) (2)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分;(使用时间为1年) (3)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4分; (4)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整个该项不得分。(使用时间为3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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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不良行为 |
满分5分,无以下情况的得满分5分。 3.1无正当理由不履约合同(在有效期内)每次扣1分。(使用时间为1年) 3.2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部门认定(在有效期内)一次扣5分。(使用时间为1年) 3.3串标、围标一次扣5分。(使用时间为1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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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涉及工程获奖、创标、技术进步奖项和工程业绩,统一按照前三年为有效期计算,以发文时间为准。若申报日为2017年6月1日,“前3年”指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以发文时间为准。
2.工程项目开始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时间为准。
3.企业的表彰、获奖、创标化工程是指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表彰、获奖、创标化、科技示范工程、科技进步奖认定年度以发文(公布)时间为准。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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