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嵊泗县枸杞乡龙泉村民宿管理及准入暂行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4月15日 |
关于征求《嵊泗县枸杞乡龙泉村民宿管理及准入暂行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现将《嵊泗县枸杞乡龙泉村民宿管理及准入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0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舟山市嵊泗县枸杞乡奇观村欣欣巷1号,嵊泗县枸杞乡人民政府。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8428333790@163.com
联系电话:17816000861
附件:《嵊泗县枸杞乡龙泉村民宿管理及准入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15日
嵊泗县枸杞乡人民政府
嵊泗县枸杞乡龙泉村民宿管理及准入
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民宿经营行为,引导民宿经济健康发展,助推蓝色海湾项目建设,提升乡村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宿是指枸杞乡龙泉村区域内利用渔农村居民自由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渔农村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本办法仅针对龙泉村区域民宿管理及龙泉区域新增民宿准入,并适时全乡推广。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民宿的建筑设施
房屋必须有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租赁方必须有合法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建筑物系合法建筑。
(二)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三)新申请民宿外立面必须严格按照龙泉村村庄规划整体风貌标准,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在外立面色调、外墙选材、坡顶造型、护栏及女儿墙造型、景观灯光类型及色系等在设计及施工阶段需充分融合村庄风貌及纹理,做到个性与共性的融合。
(四)鼓励发展民宿综合体,单体单幢原则上不予审批。综合体中每单幢房屋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层高严格按照龙泉村村庄规划区域层高要求,层数不超过正三层(对四至范围采光、山脊线、观海线有影响需降低到正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6平方米,单体正三层民宿客房总数不超过8间,单体正二层民宿客房总数不超过5间。
(五)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地质灾害点、因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点,禁止开办民宿。
(六)民宿消防安全需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要求。参照《嵊泗县民宿经营分类审批服务指南》消防安全要求及审批程序。
二 民宿的经营管理
(一)客房及卫生间应具备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二)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三)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四)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五)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
(六)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七)民宿新增数量符合全乡总量控制要求。
(八)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九)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
(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十一)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十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十三)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黄赌毒的相关要求。
(十四)参加县公安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的培训。
(十五)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治安、食品安全、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
(十六)已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必须纳入统一污水管网,未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通过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一口式”受理、全过程服务,一站式审批。相关部门抽调专人服务小组,在建房前、中、后三个阶段进行跟踪指导。
(一)初步预审。新申请民宿单位须提供合法房屋和土地证明、民宿建设方案(整体效果图),经龙泉村统一登记、整理、汇总后,提交至乡旅发办,并由乡旅发办会同村镇建设办对报名的新发展民宿的户口及所建区域进行核实,按照户口人数对民宿面积、层高进行核准告知。并会同乡安监站、国土站、派出所等进行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告知书。未经联合预审,私自进行改造后申办民宿的,将不予审批。
(二)设计初审。初步预审后,民宿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旅游办核准的可建面积和层高进行设计,在每年的9月底前向乡旅游办提供正规的结构设计和装修效果图。乡旅发办将根据每位民宿申请者提交的装修平面图及效果图,汇总各科室意见,结合房源实际情况,对不符合整体风貌、房屋结构及私人建房审批方面的问题进行告知,以便申请人及时调整设计方案。
(三)联合评审。民宿申请人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重新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整体设计方案给乡旅发办,将由乡镇牵头组织,由专家组进行联合评审并打分(专家组由旅游委、农村农业局、枸杞乡、设计单位等组成),根据拟发展控量指标,根据评分高低予以审批认可公示。对为通过联合评审,未在公示名单且私自进行改造的,将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建中监管。新增民宿必须严格按照联合评审通过的图纸进行建造,必须按照消防、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要求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经营人有重大设计调整需先向乡旅游办进行报备,获得认可后再行实施,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对建设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组织相关部门及科室对在建民宿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图施工申请者将予以相应处罚。
(五)建中指导。对通过联合评审可新开的民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对建设过程进行实时指导,各职能部门要对民宿的建设、消防、治安、环保、食品、国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加强建中指导服务,减少资源浪费,确保新开民宿合法合规。
(六)证件办理。经营者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办理不动产证申请,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验收单位,依据审批条件进行竣工验收和证照审批前的联合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不动产证。经营者获取不动产证后,通过网上申报或委托代办的方式,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全程跟踪负责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的办理,有餐饮经营的还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在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式持证经营后,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授予“离岛民宿”牌子。
(七)参考文件。具体审批、申办要求及程序参照《嵊泗县民宿经营分类审批服务指南》执行。民宿综合体审批、申办要求及程序暂时按照本办法执行,待《嵊泗县民宿综合体经营分类审批服务指南》正式出台后再做调整。
(八)职责分工。龙泉村:主要审核经营场所周边邻里关系是否和谐,并做好村内民宿资料的统一登记备案;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要求拟新开民宿必须经过乡设计初审和联合评审,未经公示进行改造的,不予核准;村镇建设办:主要审核用于申办民宿的建筑是否符合村镇规划,是否存在新增违章建筑,是否具备达标的污水处理条件。同时,结合建筑指标、整体风貌等对民宿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国土资源站:主要审核民宿申办区域是否符合土地规划、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申办区域是否属于地质灾害点、是否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区范围经营、是否在生态红线外;旅游发展办: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新开民宿进行联合踏勘、召集各职能部门召开联合评审会议,下发一次性告知书、评审结果,解答相关政策咨询;派出所:主要审核民宿治安、消防设施是否达标。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大力推进精品民宿规范提升,按照省市标准,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的民宿,享有统筹营销、以奖代补等政策。县级奖励:最美民宿给予2万元奖励,银宿给予3万元奖励,金宿给予5万元奖励,白金宿给予8万元奖励。乡级奖励:自发文之日起5年内,在县级奖励标准基础上配套减半奖励政策,最美民宿给予1万元奖励,银宿给予1.5万元奖励,金宿给予2.5万元奖励,白金宿给予4万元奖励。同一民宿一次获取多项荣誉的取最高奖励;提档升级的民宿,按差额标准奖励;复核被降级后再升级的民宿,不再给予奖励;县级、乡级奖励可叠加。
第七条 每2年评选一次特色定制旅游精品项目,对入选特色精品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评为省级金宿、白金宿、省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的再奖励20万元,可与上级奖励补助及其他奖励补助政策叠加。
第八条 经旅游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精品民宿、民宿联合体的自有车辆,其自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质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在《东部乡镇客流高峰期社会非营运客车临时调用办法》规定的运力指标数以外另行调用。
第九条 经县招商局认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涉旅企业,其自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质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且企业有专用停车场地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可以在《办法》规定的运力指标数以外另行调用。
第十条 民宿奖励扶持办法县级奖励由旅游委负责解释;《东部乡镇客流高峰期社会非营运客车临时调用办法》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避难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违章建设;
(二)未经验收、未取得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三)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
(四)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五)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或者违反价格相关法律,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
(六)网络营销过度美化、虚假宣传,与实际不符,误导消费者;
(七)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照约定提供的,且拒绝退回费用的。
(八)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营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九)非法经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十)向顾客提供不符合公共卫生用品的,未对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一客一换一消毒处理,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十一)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十二)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十三)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枸杞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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