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3月9日 |
市本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补充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4号)文件精神,现再次重声,请严格执行。
一、新项目采购活动应当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完成。已公告暂停的采购项目重新启动,鼓励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完成。
二、从2020年3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全部在线提供,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随同采购公告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同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明确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和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3月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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