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关于调整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2月10日 |
根据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与民生保障、复工复产的关系,现对我市原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作如下调整:
一、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分区分级制定村(小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原则上每户家庭(除居家隔离家庭外)每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家庭成员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以外,尽量减少外出。对已复工复岗人员,允许其凭复工复岗证明出入。
二、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向市民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有这些症状的市民应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到医院就诊。
三、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高风险地区人员(经核实已解除医学隔离观察的人员除外);对来自高风险地区复工复岗的原租客,未返甬的一律通知其延迟返甬;已返甬的一律凭本市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解除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入住。
四、各单位严格按照《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和《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人员租赁房屋十六条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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