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审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4月17日 |
关于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审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5〕174号)有关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保障对象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对象
画溪花园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家庭(2015年1月及2016年1月签订合同家庭),年审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到指定地点进行年审登记。
二、年审条件
按照审核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中的申请条件,以及保障家庭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三、年审家庭需要提供材料
按照《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年审时,保障家庭凭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社区领取《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在保家庭年审表》,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连同下述材料递交户口所在社区。
1.身份证明。年审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收入证明(2019年年度收入)。年审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提供收入承诺。
3.婚姻状况证明。年审家庭成员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并登记在册的《低保证》复印件;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孤儿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复印件。
四、年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直至收回租赁住房。
1.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审的;
2.未如实完整提供所需材料的;
3.因家庭条件改善,人均收入超出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4.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蓄意套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
8.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五、其他事项
1.凡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经年审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重新签订三年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六、年审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2020年4月17日至5月8日结束(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社区。
住房保障办联系电话:0572-6025691;6258703。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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