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江山财政:政府采购“三落实一优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3月14日 |
建设快讯正文
一是落实资金预付制度,提升企业履约能力。在政府采购项目文件合同的主要条款中,要求采购单位明确约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在政府采购文件合同主要条款中需明确约定,政府采购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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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落实政采减负政策,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自2020年3月1日起,政府采购项目文件全部在线提供,采购组织机构不再提供纸质文件,不得收取文件工本费。同时继续严格执行2019年6月1日起免收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鼓励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供应商可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减少资金占用,切实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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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落实优先采购政策,发挥政府采购导向功能。优先采购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制度,推荐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推广“精品馆”的应用。落实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中小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产品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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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优化政府采购流程,保障企业履约权益。2020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管理,除依法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将政府采购监管的侧重点由事前审核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缩短政府采购时间,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制定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明确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合同的附件应包含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促进采购单位加强履约验收管理,保障企业履约权益,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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