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大举措用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3月5日 |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建立采购资金预付制度。要求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者减少预付款担保。
二是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广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引入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做到线上与线下并举,实现全省全覆盖。将各地搭建的政府采购相关金融服务平台逐步与政采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整合,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全省互联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全省一盘棋,切实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疫情期间,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政采贷服务条件,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
三是促进优先采购创新产品。要求各地积极推动本地区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浙江制造精品及其生产企业入驻政采云平台制造(精品)馆,积极落实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应优先通过制造(精品)馆进行采购,全面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金额和比例,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四是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明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疫情期间,采购单位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协商变更采购合同,全力支持供应商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
五是加大监督检查处理力度。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处理采购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相关案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采购合同备案信息的抽查审核,及时发现采购资金支付不合规的条款并督促纠正;依法处理处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疫情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处理,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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