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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举报奖励少 检举人将税务稽查局告上法庭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1月9日
建设快讯正文

检举偷税行为得到奖励后,检举人李某却认为奖金太少,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现为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告上法庭。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税务行政奖励案。

几年前,宜山镇某村拟建设老人公寓,决定由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建设。竣工后,研究院开具了收款收据。但该村的村民李某认为发票涉嫌偷税。

2018年3月,李某向稽查局举报,称研究院在该村老人公寓的设计项目存在偷税行为。稽查局经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反映的问题属研究院研究员陈某个人问题,后追缴相关人员税收总计5.46万余元。李某认为自己检举有功,申请要求奖励,后稽查局作出奖励通知,决定颁发检举奖金273.5元。

但李某觉得奖励太少了,他认为依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最高奖励金额可为5000元。他应该获得5000元的奖励才对。为此,他向平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稽查局作出的奖励通知违法。

庭审中,稽查局表示:李某所称的规定,5000元是最高奖励金额。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附件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以下的,按0.5%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按照该规范的奖金计算方法,奖励金额确为27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将奖励金额限定于5000元,系对条文的理解偏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附件的规定,将收缴税额和奖励金额挂钩的方式,体现了“功酬一致”,具有合理性,且在效力层级上等同于《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因此,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奖励李某273.5元,法律适用正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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